我的委托人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1至4户住宅合同已检查了有关调查的第6C(1)段, 如果现有的检验没有得到所有权公司或买方贷方的批准,买方同意支付新的检验费用. 卖方的代理刚刚告诉我,卖方找不到他现有的调查报告了, 所以我的买家得花钱重新调查. Is this right?

No. 第6C(1)条第一句规定:“卖方应向买方和产权公司提供卖方现有的调查报告.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卖方能找到现有的检验报告,他就必须提供检验报告. 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中“应该”的义务,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约.

The paragraph also states, 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现有的检验或宣誓书, 买方应在交割日前不迟于3天获得一份新的检验报告,费用由卖方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卖方找不到现有的检验报告,他将负责新检验报告的费用.

To avoid this situation, 卖方只有在现成的现有检验报告可用的情况下才应同意提供. 卖方可以尝试从他在购买房产时使用的测量师或产权公司获得另一份副本,以便他可以履行他的合同义务. 要知道,如果卖方同意交付现有的调查买方, 他须在指定时间内交付检验书及誓章.

如果卖家想使用现有的调查, 哪个日期应列在T-47住宅物业誓章(TXR 1907)第4段?

The purpose of the T-47 Residential Real Property Affidavit (TXR 1907)确认自卖方填写第4段空白之日起,除了表格上列出的内容外,该房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该日期应为卖方不知道该物业已发生变更的日期. At the bottom of Paragraph 4, 卖方可列出自该日以来发生的财产变更,如无变更,则可注明“无”.

卖方在填写日期方面有几种选择. 因为誓章的目的是确认现有的调查结果, 卖家可以使用最近一次现有调查的日期, 哪一项调查可能是由他们或由房屋的前业主订购的. Alternatively, 卖方可以使用他们获得房产的日期,因为这可以被视为他们对房产的任何变化有实际了解的最早日期. 最终还是要由卖家来选择使用什么日期.